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4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鍾鵬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0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欠款,嗣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後再轉讓予原告,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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