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被告 鍾鵬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0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卡欠款,嗣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該債權後再轉讓予原告,由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