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NDAPATCHRISTIANLOUIEROSAS
     (中文名: 克里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MANDAPATCHRISTIANLOUIEROSAS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MANDAPATCHRISTIANLOUIEROSAS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坦認犯行,所竊取財物之
價值為新臺幣1,890元,且該物品已經發還予被害人,暨考
量被告為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竊
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業如前述,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足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
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白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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