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30號
原   告  李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景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