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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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丁○○原名曾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被告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吳福森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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