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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