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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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邱瑞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5月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723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邱瑞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10日下午1時54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以口鼻吸
食。
(二)現場查獲照片2幀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照片1幀存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