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啟菖(原名黃朝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啟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菖因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0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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