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典字第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及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00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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