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債務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並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經查房屋租賃契約之內容發現其聲請人的簽名筆跡前後字體粗細不一,就此部分請確實說明原因為何。
3.請再具體說明是否有其他之事由或尚須補強之原因證明確實於95年債務協商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債務協商之內容。
4.請提出所有兄弟姊妹間之戶籍謄本,並詳細說明兄弟姊妹間扶養父母之比例及情形為何。
5.請說明95年協商之協議內容已履行之期數、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6.經查所提出之公司開立證明說明其獎金發放制度,惟按其薪資單上不定時會有員工借支出現若干金額,請釋明並於必要時另提公司說明書證明所謂該員工借支之金額即是所謂提撥之獎金。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