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萬達印刷製品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宜蘭餅食品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羅東分│97年3月31日│361,992元│AL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