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及相關之借款證明文件。
2.請提出95年債務協商「完整」之分期還款計畫書。
3.請提出並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如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4.請提出證明並詳細說明於95年債務協商後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使毀諾。
5.請說明95年協商之協議內容已履行之期數、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6.請提供擔保於冬山鄉農會之土地謄本及所有不動產之謄本,並另提所有權歷次變動表。
7.請陳明是否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8.請詳細說明每間銀行債務發生之種類及其發生原因為何。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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