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債務人丙○○即聲請人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並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如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請說明並概列目前退休後所謂邀請演講之單位及每場平均收入為何,並於必要時可提列單據過院供核。
3.請提出民間債權人丁○○、乙○○、甲○○之地址,並簡要說明與其之間的關係。
4.請提出租賃契約過院參辦。
5.請提出96年綜合所得稅清單。
6.請再具體說明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於己之事由致使協商不成立。
7.經查卷內所提供子女之學生證及戶謄得知,其子女 白家禎 應已成年且業已畢業,就此具體說明並適時提出證明其扶養該子女需每月支出10,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8.請提出原住所宜蘭縣○○鎮○○路○段○○○號6樓之一之建物、土地謄本所有權歷次變動表。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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