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啟峰千變萬化通信百貨行、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曾「啟」峰或曾「啓」峰。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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