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89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淑媛 間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4年度雄小字第8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