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曾子育
曾士杰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1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曾子育於民國96年12月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曾士杰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09,
904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被告曾子育於98年8月5日因故退學,99年11月26日辦
理升學延期,102年8月1日申請服兵役延期,故延至103
年12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3年12月1日起即不為清
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
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歷史)延期交易資料列
印、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