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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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