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釋明為何債權人清冊所載萬泰商銀、台新商銀金額與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載金額不一致?又何以債權人清冊上有載玉山商銀,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則無?
(三)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工作?如有,應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如無,應釋明如何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四)說明 黃玉蘭 現有無工作收入?應提出其收入證明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說明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戶籍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七)陳報黃玉蘭是否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聲請人與其如何分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八)查聲請人有投資環隆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總額共1,002,710元,應請聲請人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九)陳報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陳報繫屬(審理)中之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