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5,1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3、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4、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於失業期間是否領有失業補助津貼?如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
6、聲請人應釋明細何時開始向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及係何時開始繳納房貸?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聲請人應釋明係自何時向新光人壽投保?投保期間為何?何時開始繳納保險費?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8、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