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表:
一、陳報積欠債務之原因。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收入約35,000元~40,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房貸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五、提出配偶每月薪資收入約12,000元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依法受扶養親屬 賴如蕙 ,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6,438元之計算方式,並說明此支出是否與生活必要支出重複計算?
八、說明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因96年底開始,景氣不佳,收入頓減,致聲請人毀諾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提出之郵政帳戶,每月皆有美商人壽支出約3,000元,應請釋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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