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八五二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一0九0三五七五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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