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純度參肆點捌壹%、純質淨重零.參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函送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純度參肆點捌壹%、純質淨重零.參柒公克、法務部調查局電腦條碼編號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參公克,係該隊於九十年八月玖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七十四公里(桃園縣楊梅鎮)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五二參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四六七七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八九三號),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