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0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