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桂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銘盈間因103年度選字第2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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