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12號聲請人 張桓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長三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請一併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請釋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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