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 張東 生前原告與被告 王玉梅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王玉梅之住所或居所,或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王玉梅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王玉梅之住所或居所,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