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一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