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 張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雅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委任他人代理,並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 張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雅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委任他人代理,並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