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蘇文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依原分配表得獲分配新臺幣(下同)304,069元(本院卷第15頁),如依上訴人之主張重新分配,則得獲分配1,823,596元(本院卷第19頁),其因此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1,519,527元。從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9,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