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田梅桂 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4,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