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32號
原   告  梁輝文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5
日寄存送達於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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