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沈宗訓 (兼 黃秀枝 承受訴訟人)原告 沈雅婷 (兼黃秀枝承受訴訟人)原告 沈俊豪 (兼黃秀枝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 張樵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