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葉佳紋 (即財團法人 德桃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德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德桃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擴大基金會服務宗旨,召開本次董事會討論增列基金會宗旨及相關服務事項,並配合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細修章程條文,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財團法人德桃文教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86年
4月19日北市教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3屆第4次董事會於104年11月19日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4年12月4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同意辦理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教育局函、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及修改對照表等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德桃文教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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