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李秋琴 被告 張吉原
陳雪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廿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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