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告 謝英傑
謝葉金愛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釧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被告 謝宜峰 兼法定代理人 謝竣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黃翊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湯千慧法官宋雲淳N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