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銘浩
鍾紹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444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237號、104年度偵字第20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銘浩、鍾紹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茲以訊問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後,參閱證人 柯添財 、 蔡貽慕 之證詞,兼佐偽造之公文書內容、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悉見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多次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觀諸其等既不否認結識同案其餘尚未查獲之共犯且曾聯絡,甚者一度隱匿共犯之人別資料,斟與一般不會允諾不熟之人參與犯案之常情有違,益徵迴護共犯之情,即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綜上,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現今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簡銘浩、鍾紹良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5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