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張雪梅 即 陳宗信 之繼承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之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6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