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蔡俊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提出含起訴狀繕本到院,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應補正原處分(含原核定及復查決定)影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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