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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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債務人 李元宏 代理人 陳香 如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台北富邦敦北分行除外)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3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配偶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之投資?並提出期貨、基金、股票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股票淨值及聲請前二年證券交易投資金額、盈餘數額並提出計算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何以提出以 蕭美卿 為收件人之天然氣繳費收據?
8.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724元收入來源及何時信託、信託人為何人?
9.說明債務人目前因罹癌留職停薪,且團保收入依債務人所陳亦僅可維持必要生活支出,債務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及償債收入來源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