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89號
原   告  黃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昭憲 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22,000元,嗣於起訴後擴張為126,4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330元,惟未據補繳此部分裁判費,扣除前已繳
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應再補繳裁判費330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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