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邵瑞筠
被 告 黑金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郭好
訴訟代理人 張鶴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8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