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50號
原 告 車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家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
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