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偉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廖貴汪偉國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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