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調字第253號
原 告 廖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
被 告 廖茂雄
廖振勝
廖修德
曾 廖素華
廖如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對遺產之不動產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而涉訟,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巿、新北巿
及曲栗縣,而遺產之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