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零 參佰捌拾肆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均以台中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進化分社為付款人,發
票日各為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
)四萬八千一百四十四元、二千二百四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
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提示日
一、00000000000元WZ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元WZ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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