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4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4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14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陸仟 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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