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原   告  張月珠
       李玉嬌
      李玉嬌
       黃秀安
       游家淦
       蔡光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被   告  陳耀河
       杜錦爐
       蔡錦春
      杜錦爐
       蕭均土
       曾淑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庭酉
被   告  彭玲瑛
       陳黃櫻枝
      交通部公路總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
標的金額達新臺幣825萬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
告對此亦未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蔡政佑
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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