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92號
原 告 張月珠
李玉嬌
李玉嬌
黃秀安
游家淦
蔡光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被 告 陳耀河
杜錦爐
蔡錦春
杜錦爐
蕭均土
曾淑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庭酉
被 告 彭玲瑛
陳黃櫻枝
交通部公路總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案情繁雜,且訴訟
標的金額達新臺幣825萬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數額10倍以上,又原告已陳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
告對此亦未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
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蔡政佑
法官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