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邱錦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