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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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辰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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