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八0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將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誤念觸法,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