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號),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五月下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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